农民住房建设项目在新征地的业务办理流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1:54:42 141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

申报单位:

规划业务申报审批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您需持临河区政府出具的《建房权人指标分配证明》及必备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及规划窗口申报登记。

2、您陪同市规划设计院测量人员实地踏勘,绘制现状图。

3、您将图交至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4、由市规划局规划管理科组织提交至各级审批委员会审批。

5、由市规划局相关科室及局领导对建设项目审批表所列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审核、审签。

6、您持相关资料至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您需持相关资料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至市土地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8、您需至市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核费、缴费,办理缴费一卡通。

9、办理一书、两证期间,将相应资料交至市规划局档案室存档,由市规划局办公室审核一书、两证审签意见,并盖章。

10、您至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

11、您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及相关资料到市规划设计院规划测绘部门申请开工放线,并由测量队实地放线,出具《建设工程拨地钉桩证》。

12、放线后,市规划局规划监察科全程跟踪监督管理。

13、您需在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向市规划局规划监察科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14、市规划局规划监察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规划局规划管理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5、由市规划局规划管理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设部

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建村[2006]30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提高农民住房质量,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对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民住房建设的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要尊重农民的生活习惯与生产方式,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二、完善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即“一书一证”制度),确保农民住房建设选址与设计安全。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选址的安全把关,防止农民在地震断裂带及滑坡、泥石流易发地段建房。严格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落实先设计后施工原则,切实加强对地震、台风多发区的农民住房设计安全审查。

三、充实和加强农民住房设计技术力量,提高农民住房设计水平。允许并支持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农民住房设计。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组建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农民住房设计与建设、监理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印农民住房通用图集、建房知识读本(挂图),免费向建房农户提供;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住房建设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四、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按照自愿参加、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强农民住房建筑工匠的业务技术培训。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工匠个人,颁发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积极引导取得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住房建筑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

五、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察力度,督促地方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住房建设“一书一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和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建设。对于不执行“一书一证”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在执行“一书一证”制度中因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农村建设技术服务单位和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要坚决取消相应资格。

六、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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