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日前,由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拖欠货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迫使该公司向债权人给付拖欠了两年多的货款68万元,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2004年4月22日,北京某混凝土公司与北京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定货合同单》,约定由混凝土公司按照建设公司的要求提供各种标号的混凝土,建设公司依约付款;同时约定,如果建设公司逾期付款需按约承担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建设公司亦对结算价款进行了确认。但是直至2006年3月17日,建设公司仅支付货款45万元,尚欠货款895655元。因此,混凝土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建设公司给付货款895655元及20余万元的滞纳金。
经法院主持调解,2006年4月14日双方达成协议,由建设公司自2006年5月起每月10日还款10万元,直至895655元的货款全部付清为止;并于5月10日之前支付13520元的诉讼费用。但此后,建设公司仅支付了12万元的货款,不到总价款的七分之一,为此混凝土公司于2006年12月及2007年1月分两次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建设公司支付货款、诉讼费用共计789175元及其利息。经法院采取措施后,截止2007年3月建设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但此后再也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并且经调查未查出建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混凝土公司也未能提供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陷入僵局。
时隔一年,建设公司经更名并更换法定代表人杨某后,混凝土公司向法院提供杨某可能出境洽谈业务的线索。经其申请,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关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规定,于2008年4月向北京市出入境管理机关送达了边控通知书,通知该机关协助法院限制杨某出境。
10月上旬,杨某出境时被出入境管理机关拦下了,这让建设公司不得不正视该公司与混凝土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11月4日,通过协商建设公司当即与混凝土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其于11月7日之前支付货款68万,而混凝土公司放弃9175元的债务及利息。由于杨某急于出国办事,没等到11月7日这个最后期限的到来,在达成和解协议的第二天,建设公司便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款项,而混凝土公司也终于拿回拖欠了两年多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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