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声称旷工25天职工不服引争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22:02:49 334 人看过

近日,被解雇的职工李某找到了清源街道司法所,请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为他主持公道。

原来李某2005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双方又续签两次合同,合同期限到2009年12月31日止。2009年12月1日,李某因工作出差回来后就没有再上班。2010年1月7日,某公司对李某作出处理,认为李某自12月1日起连续旷工25天,决定与李某解决劳动关系。

李某不服公司决定,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委驳回李某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裁决的李某找到清源街道司法所咨询,要求调解。司法所根据李某提供的联系方式,积极与某公司取得联系,通过多次做双方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了合解。

调解员根据李某提出的证据,认为某公司提出李某旷工的事实并不成立,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亦认为不能成立。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09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综合上述情况,双方在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公司同意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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