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老张曾是村里的村主任,其在任时工作兢兢业业,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且事事都从村民的利益出发。然而换届时,不知是何原因,老张竟然落选了。新上任的村主任小王是个年轻的小伙子,做事可以说是雷厉风行,就是时常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这一点老张颇为不满。一年前,小王看县里很多村都在建设小产权房,收益颇丰,于是也组织村民召开会议,决定在本村也建几栋小产权房。
很快,这几栋房子就在村东边的那片菜地上动工了。农田变楼房,这绝对是违法的。老张屡次劝阻小王都遭冷处理后,便开始了他的“维权”之旅。他将举报的材料分别寄到了镇政府、国土局、县政府等相关部门,很快,村委会就收到了镇政府出具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村主任小王看到拆除通知书后,并没有当回事儿,而是继续让建筑工人施工。老张看到楼房仍在继续建设,就不停地去政府部门信访,要求政府拆除这些违法建筑。信访半年仍未见镇政府采取任何措施,忍不了的老张就来法院以镇政府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立案法官经过询问,了解到楼房所占的菜地,为村内几个村民所承包,并无老张的土地;且建房前,村委会已经和这些村民达成了补偿协议。此外,本次所建的楼房在村东边,而老张的房子在村西边,其房产也没有与村委会所建的楼房相毗邻。因此,老张既不是镇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与镇政府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其并无原告主体资格,故法院决定不予立案。
二、法官释法
从法律原则角度出发,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一个行政案件应否受理,主要看该公民在诉讼中是否有诉讼利益存在。如果没有诉讼利益,就没有必要让其进入行政诉讼中来。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角度来说,行政诉讼法的监督职能,应当是通过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来实现的。
基于人大监督、检察监督都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能,此外还有各级纪检检察部门承担着监督行政履责的职能,因此不赋予不具有诉讼利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并不会导致监督的缺位。因此,结合《行政诉讼法》的第二条规定可知,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具有诉讼利益的主体。
而从具体的法律规则来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般而言,只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有权提起诉讼。即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据此,起诉人不能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
拆除检查不作为,属行政强制措施吗?
286人看过
-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是不是不作为
213人看过
-
强拆决定与强拆行为是不同的行为
447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吗
465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的解决方案
62人看过
-
接到报案不出警算是行政不作为吗?
296人看过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国家土地使用权证,无法获得国家认可的房屋产权证。 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为农村集体土地,因此无法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交易,只能在农村内部进行流通。 由于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正式的房屋产权证,因此存在较大... 更多>
-
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属于不作为案件吗?什么是行政不作为案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5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自己职责,但是在实践中总会出现当事人需求公安保护,而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况,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不作为呢 所谓行政不作为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某事项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而不履行该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案件。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
-
强拆法院为什么不立案?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10根据规定强拆法院不立案怎么办如下: 1、强制拆迁属于行政执法范围,的确属于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要获得立案,必须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引用法规错误才能立案。如果只是执法机关没有按照时限发通告等等枝节问题,那么不会立案。 如果你有合法的产权,但行政机关不承认你的产权,由此强拆的。
-
拆除检查不作为,属行政强制措施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17强制拆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一)加罚款或滞纳金;(二)划拨存款和
-
行政不作为是不是就是胡作为湖南在线咨询 2021-07-1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