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江海事局获悉,针对船舶代管行业中存在的代而不管问题,长江海事部门出台八项举措,加强对船舶代管公司及其属下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船舶代管秩序,促进船舶管理行业安全、健康发展,确保长江水上运输安全。
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江上船舶越来越多,船舶运力、港口货物吞吐量逐年增加,推动了水运经济的发展。但部分船东为了取得水路运输资质,或享受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或为了逃避行业行政监管,通过虚假的股权转让,将名义上船舶所有权转移给船舶代管公司,或与有管理资质的船舶公司签订挂靠管理协议,将船舶挂靠在船舶代管公司名下。
由于船东仍是船舶的实际管理人,船舶其实只是挂靠在公司。这样,本应由船舶公司承担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难以实现,出现了代而管不了、代而不愿管、代而不让管等现象,导致这些船舶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扰乱了正常的航运市场秩序,成为水上运输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针对船舶代管公司及其代管船舶,长江海事局出台多项举措,从船舶登记、对公司监督检查和体系审核等方面实施源头治理,规范船舶代管秩序。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代管公司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督促其清退不想管、不让管、管不了的代管船舶;二是加强船舶登记管理,严格查处虚假股权转让、假光租等船舶挂靠行为;三是加强对代管公司是否具有足够的机务、海务管理人员等管理能力的监督管理;四是对代管公司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是当代管公司年度审核和换证审核时,优先安排代管船舶作为代表船,增加审核组人员,扩大审核范围;六是加强对代管公司的走访和日常检查;七是加大对代管公司及其代管船舶违法行为的处罚。代管公司对代管船舶管理中的问题不及时纠正的,海事部门可要求其清退代管船舶。审核或检查发现代管公司的管理人员不满足经营资质要求,或公司自身能力不能履行代管船舶管理责任的,海事部门可以建议运政管理部门暂扣或收回其《船舶营运证》、限制新增运力。情况严重的,可建议运政管理部门收回《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另外,海事部门还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险情的代管公司的监管力度。当代管公司所管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造成较大影响的,海事部门将约谈公司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对连续发生事故的船舶公司,对该公司所有船舶实施到港检查;代管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造成较大影响的,将列入长江海事局船舶黑名单。
据悉,今年上半年,长江海事局已经约谈了10家事故险情公司,其分支局也约谈了36家船公司,对发生事故、险情的船公司进行警示谈话和安全教育,督促其清理、整顿属下的代管船。
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今年,长江海事部门首次开展了五星级船公司和A级公司的诚信评比,评选出了5家五星级、8家A级诚信公司,并给予优惠措施。通过这种差异化管理,支持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船公司做大做强,促进公司及船员遵守水运法律法规,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另外,海事部门也提醒船舶代管公司,一定要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可以通过加强岸基人员随船检查,制定并实施船员考核奖惩制度、安装AIS、CCTV等相关航行和监控设施、适当提高代管费、加强行业自律、清理不符合要求的代管船等途径,强化对代管船舶的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责任。
-
长江海事局启用新海船船员管理系统
259人看过
-
沧州海事局加强船舶管理
211人看过
-
唐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440人看过
-
三峡与宜昌海事局联手加强船舶管理
372人看过
-
连云港海事局小型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425人看过
-
北海海事局滞留外籍船舶
496人看过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
海事局的船舶登记手续是怎样的?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4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
-
海事管辖的因船舶碰撞或船舶损害海上作业设施等海损事引起的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0海事法院管辖的因船舶碰撞或船舶损害海上作业设施等海损事引起的索赔诉讼包括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明确我国海事法院的涉外海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虽然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但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的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加害船舶或者属于加害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在我国港口
-
船舶轮舶的船舶使用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30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由省港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如遇不可抗力,待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可以申请续期使用。续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船舶使用非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