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化转制的省属科研机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接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41:42 403 人看过

1、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的28个省属科研机构的职工和已离退休人员自转制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2、对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的28个省属科研机构的原已经离退休人员及符合豫政[2001]5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复核。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等提前退休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2001年1月1日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复检;未能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原单位安置,待达到退休条件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

3、对经省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的28个省属科研机构的原在编职工(以财政部门核定的为准),从2001年7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核定每人于2001年6月底按事业单位计发退休金的计算基数,一次核定后以后不再变动。

转制科研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关系按豫政办[1995]7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4、各有关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为依据,对各转制事业单位的各种补贴进行规范。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纳入社会统筹项目;同时,作为2006年7月1日(不含)前退休人员的计算补贴的基数。

已离退休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办法,按豫政[2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基本养老金调整按河南省城镇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参见:关于省属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过程中养老保险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1]21号)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5日

执行日期:20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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