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渝办发[2005]112号
发布日期:2005-5-10
执行日期:2005-5-10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贯彻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监发[200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指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及我市制定的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三、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监督检查按照市监察局《关于转发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确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
重点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及行政许可监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我市制定的有关配套制度的行为;督促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收费、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以与群众关系密切、影响投资环境或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为重点,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2005年,着重抓好对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农业等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5—6月上旬)。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要按照这次检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查找原因,自行纠正,并在2005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总结材料同时上报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
(二)重点检查阶段(7—8月)。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单位,对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改提高阶段(9—11月)。总结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情况,纠正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要严肃纪律,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有领导责任。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加以整改,务求取得实效。
(三)抓好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开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确定工作要求,层层抓好落实,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推进本区县(自治县、市)、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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