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红头文件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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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时,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依据的“红头文件”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这样的“红头文件”究竟怎么审查《行诉解释》明确,法院发现“红头文件”可能存在不合法的,应当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上述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1、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行诉解释》提到,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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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诉讼中经鉴定的证据进行认定的方式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提交的证据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红头文件是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 绿头文件是单位内部所属部门下发的文件。绿头文件也是明传电报,抬头为绿色字体。是指不仅发给某一特定收报人,而是发给众多单位或个人的电报;同时该电报内容无需保密,可以使用大众码来传递,是为明传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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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政府任命红头文件的格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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