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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交付标的物,还需要履行何种交付义务

2022-06-1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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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1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除了标的物的仓单、提单这些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现实生活中关于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还有其他一些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等。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应当交付,或者按照相关交易习惯出卖人需要交付,那么出卖人就不仅要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要履行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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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付日期或者交付期间。合同约定交付日期的,出卖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日期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也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接受交付;若合同中约定交付期间,则出卖人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履行交付义务皆为履约,除非买受人有选择权,买受人不得拒绝接受对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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