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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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购买了保险的,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2、保险事故的发生系保险合同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害行为造成的; 3、被保险人对实施损害行为的第三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4、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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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有以下内容: (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3)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条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请求权原因必须在保险事故范围内;保险人已履行了支付义务;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给第三人;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金额限于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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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呢?
保险代位权的条件有以下内容: (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3)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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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2)实质性条件,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3)金额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限于支付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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