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认定后属于伤残等级可以否获得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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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中,职工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经当地设区所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申请领取。若职工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时,在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12月8日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之后,则按规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方可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领取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职工发生事故时,企业并未参加工伤保险,则由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若职工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时,在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之前,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所在的企业承担。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上述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若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企业不予承担的,职工可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裁决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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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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