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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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坏账损失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债务人死亡,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账款;2。债务人破产,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账款;3。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还义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不太可能收回的账款;4。上述三个条件中的每个条件都充分,第三个条件需要会计师作出专业判断。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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