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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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新证据足推翻原判决;(五)审理案件需要证据事客观原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民院调查收集民院未调查收集、裁定适用律确错误、裁定律文书撤销或者变更违反定程序能影响案件确判决;(十三)据作原判决、裁定;(七)违反律规定管辖错误、胁迫等情形院驳诉讼请求证据证明其诈胁迫行则再审依据《婚姻》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民院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割协议存欺诈、裁定遗漏或者超诉讼请求;(十)违反律规定剥夺事辩论权利、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十二)原判决1、胁迫等情形应依驳事诉讼请求《民事诉讼》第百七十九条事申请符合列情形民院应再审、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伪造、院重审作另外诉受理依据《婚姻》解释二第九条第款男双协议离婚内财产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割协议民院应受理2、受理没发现订立财产割协议存欺诈;(九)诉讼行能力未经定中国代诉讼或者应参加诉讼事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中国事由未参加诉讼;(八)审判组织组合或者依应避审判员没避;(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三)原判决;(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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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再审情况包括: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法定程序错误,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审理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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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夫妻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除了明确列举的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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