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被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你们能回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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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知情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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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等。
第一,有严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第二,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第三,不是本人不能自理,而其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第四,案件特殊或办案需要,进行监视居住更合适的;第五,羁押期满,但是案件还没终结,有需要进行监视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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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监视居住的执行: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3、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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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什么,监视居住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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