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交付期限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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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明确约定在购房合同中交付期限应该如何约定,一般可以约定为以建设方、设计方、勘察方、施工方、监理方等五方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也可以约定一个具体的交付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期限未约定的,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确定,具体如下:合同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本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时,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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