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中附随义务的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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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医患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从门诊挂号至痊愈出院,依据传统医疗服务合同法的理论,合同关系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患者支付医疗费,医疗机构精心为患者诊疗,除法律规定(如知情同意权等)和双方约定之外,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彼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由于某些原因(转诊、医疗事故)需要病历的时候,患者却无法律规定的途径获得自己的病历资料。 可见随着社会发展,原有的理论与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医疗服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于是,产生合同的附随义务理论,具体在医疗服务合同领域,医方为了确保医疗服务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承担起告知、说明、照顾、保密、复印病历等义务。病历的复印和封存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可见,附随义务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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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与付随义务的区别有: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从合同义务是相对于主合同之外的从合同的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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