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超标电瓶车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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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条例》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在成都市上路行驶的电瓶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凡具有脚踏行驶能力,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 2、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不含电池),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含电池质量); 3、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00毫米。成都的超标电瓶车都将处于无牌无证状态,一旦上路行驶,将被处以50元罚款,对于拒绝接受处罚的车主,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车辆。
成都超标电瓶车新规定为,在2015年1月1日,《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通行证,通过三年时间进行自然淘汰,从2018年1月1日起,电瓶车临时通行证到期,超标电瓶车将被禁止上路。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成都市上路行驶的电瓶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凡具有脚踏行驶功能,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2、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不含电池),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含电池质量);3、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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