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与房屋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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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最高院于1984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办理。” 可见,《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最高院原则上是承认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出台了严格管理政策,最高院未就此出台过新的规定,也没有发布典型案例,因此很难判断最高院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态度是否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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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的纠纷处理如下:双方可以协商来解决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双方也可以找村委会或者其他调解部门来解决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如果仍无法解决纠纷,最后可以去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宅基地买卖纠纷。
一般情况下,与被征收方发生的外部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申请协调、裁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如果是内部分配纠纷,主要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如果真的是家庭闹翻,不能一起进行商量,可以将案件提交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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