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申请认定为烈士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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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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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参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退役残疾军人是转业的,那么就会依据转业命令安置工作;退役军人是复员退伍的、就依据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退役残疾军人是转业的,那么就会依据转业命令安置工作;退役军人是复员退伍的、就依据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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