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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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有以下要件: 1、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4、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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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素如下: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有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财产处分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损害债权,可能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完全无法实现;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4、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1、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2、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三、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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