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资格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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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在公司认缴出资后,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股东将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应给成为股东的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在相关文件(股东名册)中记载股东名称。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可以主张行使股东的权利。 未能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股东,不会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该股东将不具有对抗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两个,即在实质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过登记。如果两个标准都满足,便基本上不存在问题,但是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有的是没有出资,但是记录在册,有的反之,有的以他人名义出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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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具体体现为各种形式的证据: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情况证明等。 一般来说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二、工商登记相比较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三、出资证明书的效力低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的效力。 四、股东名册的效力应高于出资证明书。
股东身份确认,可以分为自行变更登记和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前者是争议双方凭书面证据材料可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者则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确认股东资格的方法: 基本原则:形式化证据优先适用、实质性证据例外适用原则。 (一)形式化证据是通过一定的证据外观和载体予以识别的证据,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通过一定程度予以公示的证据: 1、形式化证据包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决议、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2、形式化证据不包括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份转让协议书等未经过法定程序公示的证据; 3、各种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原则。 (二)实质性证据是指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而取得的证据: 1、出资证明; 2、事实出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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