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哪些情况下可以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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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一)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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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再审:有新的证据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再审:(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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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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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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