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中的工资支出是否计入在建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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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在建工程职工工资,不应该列入支付给职工现金流量项目中,而应该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出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项目“支付职工工资”明确说是不包含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也就是这部分工资是要被计算到投资活动现金流流出。原理很简单,现金流量表的支付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出项目,是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在建工程最终是形成固定资产,通过折旧计入经营活动的;如果在建工程的工资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计入了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但在会计账务处理时计入了在建工程,那么现金流量表的副表是无法通过利润还原出现金流量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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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建工程可以转让,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第四十条也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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