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行政复议有哪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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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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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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