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法院管辖级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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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域管辖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注意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上,该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行政复议法院管辖级别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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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是没有管辖权规定的,行政复议是向作出行政决定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诉讼才有级别管辖。
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复议维持。先看地域管辖,复议维持级别管辖法院是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再看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以原机关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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