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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提捕刑诉法条款有哪些

2021-08-24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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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回复

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 (一)、公安机关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的,也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三)、可以适当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四)、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便通知的原因在案卷材料中注明。 (五)、异地逮捕的,应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六)、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应通知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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