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人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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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根据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如下:范围内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在拆迁范围内的;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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