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产权纠纷的管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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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案件要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房地产是不动产,无法移动,这类诉讼既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能由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样既便于原告起诉和举证,也方便了被告答辩和反诉。 (3)房地产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样既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核实各种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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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达成一致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二是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离婚诉讼中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般应一并处理,如在离婚诉讼中未处理的财产或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管辖与离婚纠纷相同,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教育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房产纠纷依法由被告所住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或原告所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离婚房产纠纷管辖分为以下情形:1、一般由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所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由原告所住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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