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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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适用对象为五级到十级伤残员工,适用的条件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级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五级 36个月 30个月 24个月 18个月 12个月 6个月六级 30个月 25个月 20个月 15个月 10个月 5个月七级 24个月 20个月 16个月 12个月 8个月 4个月八级 18个月 15个月 12个月 9个月 6个月 3个月九级 12个月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4个月 2个月十级 6个月 5个月 4个月 3个月 2个月 1个月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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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职工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评定的伤残等级不一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也不一样。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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