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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兜底条款是哪条

2022-07-22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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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22回复

专业分析:

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第(一)(二)(四)项所列举的“擅自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网络产品或服务”,以及“恶意对他人合法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并在措辞上作了些微调。同时,删除了一审稿第(三)项“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或者说将其合并到第(一)项“擅自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中。有意思的是,此处的“恶意不兼容”,以及“强迫用户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质上也是二审稿拟予删除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行法第十二条“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情形。“恶意不兼容”以及“强迫用户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能否顺利保留,是否会受“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条款被删的影响,有待观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兜底条款是哪条的回答也就这么多,希望对你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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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包括4种: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三、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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