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医疗纠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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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举证责任: 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患者的初步证明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以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为核心,但并不是说患方就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患者)首先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经神损害等。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如果原告(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其赔偿请求权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则原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二、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国因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重大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这一转变来源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 (八)项,该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确定“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基于从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考虑,由于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与信息不对等,导致患方存在举证上的障碍,因而以举证责任倒置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理由: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而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患方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其对医学知识的匮乏以及对诊疗手段,诊疗方案等的有限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其次:诊疗护理虽然都有病历记载,但这些病历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即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制病历,也仅局限于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病历。而对于主观病历则患者很难取得,更谈不上举证,而按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医疗机构则是距离证据最近、控制证据的一方,应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再次: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患者对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不可能认知、分辩。如患者处于植物人状态等情况,而医疗机构则是完全可以控制、提供证据的。最后: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而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并非加重医疗机构的举证负担。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首先: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患类纠纷案件可以依民事责任法律性质分为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纠纷诉讼和医患间的侵权诉讼,而医患间的侵权诉讼又可分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将举证责任倒置仅限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就意味着因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疗服务合同违约的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其次: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果关系和过错是否存在的范围,医疗机构按照该规定的责任分配,是负责举证说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以解决医患之间争议的医疗行为是否恰当,是否是这种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的事实问题,而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现象从法律上予以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对医患双方都是有利的。从患者方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来说,需要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所受侵害的权利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身份、与医疗机构医疗关系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存在和程度等内容;从医疗机构来说,举证的目的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方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等,包括医疗机构的资格、医疗关系是否存在、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医疗行为与后果的关系、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患者是否存在过错等内容。
医疗诉讼的责任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责任,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组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从重到轻分为4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鉴定结论中的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赔偿项目、范围和数额的最终确定。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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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 (二)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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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责任划分原则有三个,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处理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学校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第二、对于部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于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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