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一定要有书面回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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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的,可以不予回复,不立案的,通知报案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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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报案不是必须有书面回复。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如果公安机关立案的,可以不回复,如果不立案的,要通知报案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并不一定人有书面回复的,如果公安机关立案的,可以不回复,如果不立案的,要通知控告人。公民遭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或者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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