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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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以适用一般合同解除的情形,首先可以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另外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买卖合同,如果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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