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公款潜逃的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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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 2.“公款”的范围。这里的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用公款炒股、公款私存,案发后携带这些股票、存折、借记卡等逃跑;还有的为了潜逃和携带方便,用公款购买金银首饰、将公款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均应认定为携带的公款。 3.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不能仅指随身带着,即不能简单理解为款物在行为人的身上,而应该作扩大解释,即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公款。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逃跑时将公款隐藏起来,或存放在他人处,或潜逃后将公款借给他人,均应认定其为“携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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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不能仅指随身带着,即不能简单理解为款物在行为人的身上,而应该作扩大解释,即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到此公款。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
携带不能仅指随身带着,即不能简单理解为款物在行为人的身上,而应该作扩大解释,即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到此公款。 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 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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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携带公款潜伏和逃跑的行为。从“携带”与“潜逃”的关系、“公款”的范围、正确理解“携带”的内涵这三个方面认定。 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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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不能仅指随身带着,即不能简单理解为款物在行为人的身上,而应该作扩大解释,即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到此公款。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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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认定携带挪用公款潜逃
这里的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用公款炒股、公款私存,案发后携带这些股票、存折、借记卡等逃跑;还有的为了潜逃和携带方便,用公款购买金银首饰、将公款存入银行卡等,逃跑时携带银行卡或金银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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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挪用公款潜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公款的范围。这里的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在实践中,一些行为人用公款炒股和私人存款。事发后,他们带着这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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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逃跑是指行为者发现犯罪事实暴露或暴露,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或逃跑的行为。携带和逃跑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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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对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认定: 1、携带应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该公款; 2、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 3、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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