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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院醉驾意见公布意见体现哪些方面

2022-07-24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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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4回复

专业分析: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 (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没有上述情节,酒精含量140以内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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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班子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领导班子是带领全体干警开创检察事业的火车头、领头雁,起着标杆的作用。领导班子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中之中。通过强化监督、教育、管理和制度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增强领导班子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履职决策能力和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以领导班子成员的规范言行和突出业绩影响和激发干警创新实干,追求卓越。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在抓教育方面。首先要抓理论武装。坚持以开展各类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强干警的思想教育,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其次要抓典型示范。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检察系统和本院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典型,彰显其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带动全体检察干警,形成争先创优的氛围;第三要抓好警示教育。坚持开展思想动态分析、交心谈心、诫勉谈话、警示提醒等制度,认真分析思想问题,解决违法违纪的苗头性问题。在抓培训方面。要坚持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活动。首先要加强经常性业务学习。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和案例研讨相结合、请院校教师指导和进院校学习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业务学习;其次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练什么”的原则,制定岗位练兵计划,明确训练内容、方法及应达到的标准。适时组织开展岗位练兵竞赛和业务知识考核,以增强岗位练兵活动实效。同时,注重对年轻检察干警的传帮带,着重加强他们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结合实际办案,增强他们的实践经验,使他们实现由知识型向能力型的转变。第三要加强业务培训。既要在本院组织开展培训班,还要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检察机关、政法院校组织开展有关培训,以提高干警专业知识素养。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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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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