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辞退员工没有缴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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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相关规定,以下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 2、因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无过失被辞退;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因以下方式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外,劳动合同期满; 2、用人单位宣告破产;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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