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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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苏高法电【2009】69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51.17元/天,1556.7元/月】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32.81元/天,998.16元/月】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20.16元/天,613.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14.60元/天,444.00元/月】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0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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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法律解释后,《实施条例》未再规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2008-08- 17,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105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75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329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716元。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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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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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提供的信息有限,需要进一步确认。 事故是在江苏扬州发生的吗?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财产损失,有财产损失的评估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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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肇事者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标准为: 1、需要赔偿受害方的丧葬费用,即办理丧葬事宜的必需的费用。其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计算。 2、赔偿受害方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如下,
3,575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