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欠债该如何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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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所欠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索赔婚前个人债务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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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家庭欠债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婚前债务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婚前债务用于自身消费、投资、经营等,一般由个人负责清偿;婚前债务是因为婚后共同生活,双方因抵押买房承担的债务,或其他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生前所欠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人死后债务以其遗产为限进行偿还。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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