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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同住人的认定

2022-05-09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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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回复

专业分析:

“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关于《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说明》(青放改办法【1995】5号)第二条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该住房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同住成年人。”一般情况下,符合“在该住房屋内具有常住户口”和“年满18周岁”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为同住人。但是,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未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可以不予认定为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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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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