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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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合同必须具备可撤销事由,包括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而没有表达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情况危急而使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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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如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可以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合同一方不公平的,受害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放弃到期债权,受损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1.一般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因重大误解而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3.如果当事人受胁迫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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