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可以异地执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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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可以给指定居住的处所,以便于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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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规定,监视居住是可以异地执行,在刑讼法当中对异地执行的监视居住是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 在有些刑事案件当中,例如犯罪嫌疑人非本地,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这个快捷等因素的考虑。 基层的那个刑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主要还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监视居住可以异地执行。首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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