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有哪些条件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具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三)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采取过错责任制度,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合同无效的分配责任怎么分?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方式: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制度,即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03.24 94 -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怎么分配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如下: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缔约过错责任,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担保的前提下,确保合同对主合同关系具有依从性,其自身的命运直接关系到主合同的命运,因此,如果担保
2022.04.14 261 -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怎么分配
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
2021.01.15 109
-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
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
2022-05-25 15,340 -
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采取过错责任制度,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2022-07-01 15,340 -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怎么分配
希望下面的回答能够帮助你解决“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这一问题。 在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责任是建立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对于主合同关系具有附从性,其自身的命
2022-07-10 15,340 -
无效担保合同的事项责任分配
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
2022-06-02 15,340
-
00:51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如何承担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分配承担规定如下: 1、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2、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订立合同的双方故意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致使合同无效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4、
547 2022.10.05 -
01:14
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应把因该合同得到的物品或金钱等返还;返还不了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补偿适当的金额;有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订立的合同无效,由于诚实
983 2022.05.11 -
00:51
借条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借条是无效的: 1、不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缺少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 2、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欠条不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产生的; 3、欠条内容取得的过程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86 2023.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