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后还能享受原来的宅基地吗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该项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1、在集体承包地的使用权方面:当事人分户与否,对该项是没有影响的,只要当事人是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并且在发包时的期限内,登记在册的,就是可以享受的; 2、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方面:在当事人从未申请过宅基地,并且没有单独的住宅的,分户后,是可以申请该使用权的(一户一宅)。《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河北省为例):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子女是否分户跟继承宅基地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分不分户子女都有继承权。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产的,即使子女已经分户,只要在继承人范围内,那么都可以继承。但是如果只有宅基地,那么子女就不能继承。因为宅基地一般归村集体或者国家所有,不归个人所有。
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如果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
继子女能不能享受宅基地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继子女和亲生子女所享受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是一样的。所以如果父母是在征迁前结婚的,也就是参与征迁的,继子女是可以享受征迁安置房的。
2021.03.20 308 -
分户后还能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
子女是否分户跟继承宅基地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分不分户子女都有继承权。 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产的,即使子女已经分户,只要在继承人范围内,那么都可以继承。但是如果只有宅基地,那么子女就不能继承。因为宅基地一般归村集体或者国家所有,不归个人所有。 宅
2022.03.29 465 -
离婚后迁回娘家还能享受宅基地补偿款吗
离婚迁回娘家一般不可以享受宅基地,宅基地申请是一户一宅,一人是无法单独立户的。离婚后,女方迁回娘家,娘家已经拥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则个人不得在单独申请。
2020.12.26 102
-
户口迁出还享受原地宅基地吗
原则上来说,是不享受的: 1、当事人户口迁出原籍的,就不能再享受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原来的宅基地在一定时限内,也会由集体收回; 2、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原籍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2022-02-24 15,340 -
户口迁移后,原来的宅基地还能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
2022-07-15 15,340 -
户口迁出还能享受原来的承包地吗
不能。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承包人迁出户口,就不是该村村民了,村集体不会分配其承包地了。《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
2022-02-06 15,340 -
离婚后户口在原来的村子分红还能享受吗?
一般有。男女平等,只要你的户口还在该村,就是该村村民,享有该村村民的一切权利。比如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参与权。
2022-07-05 15,340
-
01:12
宅基地分户的条件
宅基地分户的条件如下: 1、年满18周岁,即分户最起码要成年,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申请; 2、必须有住宅,想要自立门户必须具有自己的合法住宅,这样才能证明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3、非独生子女,独生家庭由于只有一个子女,是可以继承上一辈的宅基地
6,953 2022.05.11 -
01:21
五保户死后的宅基地归谁
在我国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不存在继承的说法,能够继承的只是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而五保户死后房屋的继承问题,要看五保户是否存在法定的继承人,如果五保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在他去世后,五保户的房屋就划归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如果五保
2,038 2022.04.17 -
01:12
宅基地怎么才能过户
宅基地过户方式如下:符合过户条件的申请人准备好相关过户所需的申请材料含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
2,591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