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防卫过当的认定应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的力量对比,根据防卫人员的防卫情况,结合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非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要求防卫人员采取相当于非法侵害的反击方式和强度。综合考虑,防卫行为与非法侵害相差较大、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非法侵权人重伤和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虽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视为防卫过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
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2020.06.27 171 -
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罪
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的,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0.07.03 149 -
具体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2020.11.09 97
-
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
2021-09-28 15,340 -
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经过对比分析,如果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正当防卫不过当,而如果防卫强度明显
2021-03-10 15,340 -
防卫过当如何认定?
对于防卫过当,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经过对比分析,如果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正当防卫不过当,而如果防卫强度明显
2022-05-21 15,340 -
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
2022-04-10 15,340
-
01:07
防卫过当如何处罚
防卫过当,即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范围,因而要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果防卫过当,把别人打伤:经鉴定属于轻伤以上的,就要承当刑事责任
2,064 2022.04.17 -
01:01
无过当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过当防卫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 1、无过当防卫属于正当防卫,两者其实属于同一范畴。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判定无过当防卫时,也应当遵循防卫中当事人关于防卫目的、方式方法、起因、时间、限度
2,814 2022.04.17 -
00:57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吗
防卫过当也会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防卫过当应具
2,421 202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