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止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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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停止执行的情形适用应当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被诉行政行为必须经法院裁定才能停止执行 二、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申请人范围 三、依申请和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两种情形 四、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裁定作出后的救济途径 一般而言,如果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都是可以通过上诉的途径来救济,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中的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裁定是否也可以上诉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由此可见,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裁定一经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只能通过复议来救济,且只能复议一次。 综上所述,诉讼期间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原则性规定,除非满足必要的条件且经人民法院审查才能裁定停止或者不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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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中止执行的条件:当事人履行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确有理由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以及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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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监外执行的条件: 患有白血病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肚子里有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 没办法自己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怀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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