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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2022-01-26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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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回复

专业分析:

1.上海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应当怎样变更?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由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此外,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2.公有住房承租户名在未经同住人协商一致,就私自将承租人户名变更应怎样处置?可以起诉到法院,将出租人和新承租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撤销登记并做恢复原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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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珍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迁出,与原房客必须是同一户籍,是原房客的家庭成员,以及跟原房客住了两年以上的。承租人没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变更的需要准备材料有,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印章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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