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制度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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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规定》中明确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禁止“两非”行为,同时根据《母婴保健法》,结合工作实际,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新规还提出,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采购、使用登记制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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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责令改正以及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再基于违法所得之款项处以罚款。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上具有严重性,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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