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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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由于其代表利益的狭隘性,以及易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因而对农民集体利益的损害较为严重。出现这种情况的症结主要在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缺乏实现其权利的组织机制和途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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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使用证上面的姓名来进行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排他的归属主体。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项权利。 土地权属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权制度。 现行土地制度,是指涉及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权属流通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 土地使用证权属这个问题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集体土地是由土地的所有者向政府提出申请,然后颁发证书,证书的权属在于集体,而国家土地由于使用的方式不同,需要使用者进行报备,这相当于证明使用权的归属,因此其土地使用证的权属就在于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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