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处罚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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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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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总责,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连带责任;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工程质量负责。
屋面工程质量要求是: 1、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屋面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3、找平层表面平整,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4、保温层的厚度、含水率和表观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天沟、檐沟、泛水和变形缝等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6、卷材铺贴方法和搭接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正确,接缝严密,不得有皱折、鼓泡和翘边现象。 7、涂膜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无裂纹、皱折、流淌、鼓泡和露胎体现象。 8、刚性防水层表面应平整、压光,不起砂,不起皮,不开裂。分格缝应平直,位置正确。 9、嵌缝密封材料应与两侧基层粘结牢固,密封部位光滑、平直,不得有开裂、鼓泡、下塌现象。 10、瓦屋面的基层应平整、牢固,瓦片排列整齐、平直,搭接合理,接缝严密,不得有残缺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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