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非法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不同,首先要区分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不同情况下数额要求不同,例如出版物类非法经营个人犯罪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出版物类非法经营单位犯罪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认定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认定要区分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不同情况认定标准不一样。比如出版物类非法经营(单位犯罪)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等等。
2020.07.10 800 -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不同,首先要区分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不同情况下数额要求不同,一、出版物类非法经营(个人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
2022.04.12 2,517 -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不同法律、不同的违法犯罪情节都是不同的。例如刑法中,每个罪名中的“情节严重”等规定的内涵并不完个相同,尤其是涉及数额或数量时,差别常常很明显。
2020.12.21 1,048
-
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23-02-13 15,340 -
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以上,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于2016年8月29日公布,自2016年11月实施,针对受贿罪,此次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其刑罚,首次将“终身监禁”并到受
2022-03-15 15,340 -
销售假药罪有特别严重情节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2022-08-20 15,340 -
商标伪造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什么?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2022-04-27 15,340
-
00:57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标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标准为: 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1、行为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标识的数量达20000件以上,或违法所得的金额达20000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
1,354 2022.04.15 -
01:10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量刑标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主要指的是行为人擅自制造、或者伪造他人所注册商标的标识、或是擅自制造、销售其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法人等。 根据《刑法》相关的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
2,023 2022.04.15 -
01:19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最新立案标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最新立案标准: 涉嫌以下情之情况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1、行为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数量达2万件以上,或违法所得的金额达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的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 2、涉嫌
1,014 2022.04.17